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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检察宣传周】案说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时间:2024-07-18  作者:  新闻来源:第五检察部  【字号: | |



案情简介


某县人民政府因当地高铁建设需要征收了某村村民吴某的房屋,并由某县住房建设保障中心与其签订《征收与补偿协议书》,协议约定了房屋及附属物等补偿款,随后对吴某的房屋进行了拆除。两年后,吴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请某县住房建设保障中心拆除房屋时未对其房屋内的物品进行搬出,造成房屋内物品损失,要求赔偿25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考虑到某县住房建设保障中心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拆除房屋前对房屋内的物品进行了清点登记并妥善处理,故原审法院酌定由某县住房建设保障中心赔偿吴某室内物品损失3万元。吴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吴某申请再审,再审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检察官履职


吴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检察机关依法受理认为原审判决并无不当,但是考虑到吴某因房屋拆迁一事已经提起多个行政诉讼,于是主动与吴某户籍所在地某镇人民政府联系,邀请某镇人民政府参与该案的公开听证会。2024年5月21日,本院就该案举行公开听证,在听证会上进行释法说理,打开吴某的心结,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吴某当场撤回监督申请。该行政争议圆满化解。


检察官说法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行政检察监督案件时,在监督人民法院公正司法、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同时,加强调查核实,针对行政争议产生的基础事实和申请人在诉讼中的实质诉求,综合运用抗诉、检察建议、公开听证、司法救助、释法说理等多种途径,促进行政争议得到依法、公平、有效解决,减少社会矛盾和纠纷。


今年以来,上饶市检察机关深入开展“检护民生”专项行动,精准发力,针对劳动争议、征收补偿等领域常态化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共促成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30件,办理了一批检察为民实事,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二条规定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

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

当事人的损失因客观原因无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应当查清案件事实、辨明是非,综合运用监督纠正、公开听证、释法说理、司法救助等手段,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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