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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话”检察】黑暗中的救赎
时间:2024-11-28  作者:  新闻来源:综合业务部  【字号: | |

我是一名高中生

曾经

对未来有很多美好的愿景

可是

一次交通意外

让这一切都成了泡影



那是一个普通的下午

我搭乘同学的电动车外出

路边停了一辆货车

当电动车高速撞上的瞬间

我的世界一片黑暗



从手术室醒来的那一刻

我被告知

左眼失明

我的天

塌了



家人四处筹钱

带我赴各地求医

积蓄全都花光

还欠了很多债

可是

我的左眼

再也无法恢复光明



我来自一个小山村

家中有七口人

八十多岁的曾祖父身体不好

祖父母没有任何收入

我和妹妹还在上学

家中所有经济重担

都压在父母身上



父母常年外出务工

起早贪黑

但收入微薄

这次交通意外更成为

压垮我们家最后一根稻草



黑暗中

他们的出现

撕开了一道光



检察官在办理该起交通肇事案件时
了解到保险公司并未理赔
告诉我们
可以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起诉保险公司



当拿到保险金的那一刻

我们家终于在沉重的债务中

获得片刻喘息



检察官说

我们的情况符合相关条件

可以申请国家司法救助



我们根据引导

提交了相关材料

在“绿色通道”的快速办理下

收到了检察机关的司法救助金



他们让我感受到

原来

法律不只是冰冷的条文

也是有温度的救赎

我终于从左眼失明的深渊中走出

又重拾生活的希望



我重新走进校园

为了那些还未实现的愿景

不论结果怎样

只要努力不放弃

便不负韶华




司法救助是什么?

国家司法救助是我国司法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改善民生、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充满司法温度和人文关怀的实际举措,也是为民办实事的生动实践。

《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
第二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哪些情况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


《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
第七条规定

救助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七)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
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一)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书;

(二)救助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实际损害结果证明,包括被害人伤情鉴定意见、医疗诊断结论及医疗费用单据或者死亡证明,受不法侵害所致财产损失情况;

(四)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生活困难情况的证明;

(五)是否获得赔偿、救助等的情况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六)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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