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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性修复+公开听证”——探索生态修复新路径
时间:2022-01-2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鄱阳县检察院办理了首例运用劳务代偿方式进行生态修复的公益诉讼案,使案件当事人陈某某、段某某二人从非法猎捕者变成“生态守护者”。

案情回顾:为牟私利,夫妻二人非法猎捕虎纹蛙

  

 

  2021年9月份,陈某某、段某某二人听说有人收购“石鸡”,为牟取私利,采用下篓子的方式抓获三十只“石鸡”,并销售给他人食用。经鉴定,其中二十八只“石鸡”为虎纹蛙,已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陈某某、段某某夫妻二人非法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不仅触犯刑法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而且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鄱阳县检察院依法向当地乡政府制发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建议其做好巡山护林工作,加大野生动物保护宣传。

  

 

  检察听证:首例“劳务代偿”替代性修复案件

  

  1月12日,鄱阳县检察院在案发地召开听证会,此次听证会邀请了县人大代表、乡政府分管领导、司法所、林业办、当事人所在村委会等代表参加。

  会上,承办检察官对案件情况、劳务代偿方案、陈某某夫妻二人的家庭状况进行了详细介绍,并向当地乡政府公开送达了检察建议,建议其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随后,向当事人发出了生态修复令,督促其接受鄱阳县检察院、镇政府的监督,不再实施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并无偿从事巡山护林工作。同时当事人与当地乡政府签订野生动物保护生态修复协议,自愿承诺进行为期20天的巡山护林工作,参与公益宣传活动。

  “我们会努力做好巡山护林工作,用实际行动守护野生动物资源,再也不做任何有害野生动物的行为了,我还要以自己的亲身经历告诫身边人,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案件当事人陈某某、段某某夫妻表示。

 检察官有话说

  

 

  什么是替代性修复

  在环境公益诉讼中,行为人因破坏生态环境,侵害环境公共利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行为人需对损害的环境进行全面修复和治理,以达到保护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但生态环境破坏有时候具有不可逆性不可修复,如本案中被保护的动物已被猎杀,则需用替代性方式进行修复。

  

劳务代偿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替代性修复的一种方式,目的是对侵权人经济困难无力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费用,而生态环境修复已无可能或没有必要的,责令侵权人提供一定数量的环境资源公益劳动,对生态环境进行替代性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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