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份,陈某某、段某某二人听说有人收购“石鸡”,为牟取私利,采用下篓子的方式抓获三十只“石鸡”,并销售给他人食用。经鉴定,其中二十八只“石鸡”为虎纹蛙,已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陈某某、段某某夫妻二人非法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不仅触犯刑法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而且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鄱阳县检察院依法向当地乡政府制发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建议其做好巡山护林工作,加大野生动物保护宣传。
1月12日,鄱阳县检察院在案发地召开听证会,此次听证会邀请了县人大代表、乡政府分管领导、司法所、林业办、当事人所在村委会等代表参加。
会上,承办检察官对案件情况、劳务代偿方案、陈某某夫妻二人的家庭状况进行了详细介绍,并向当地乡政府公开送达了检察建议,建议其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随后,向当事人发出了生态修复令,督促其接受鄱阳县检察院、镇政府的监督,不再实施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并无偿从事巡山护林工作。同时当事人与当地乡政府签订野生动物保护生态修复协议,自愿承诺进行为期20天的巡山护林工作,参与公益宣传活动。
“我们会努力做好巡山护林工作,用实际行动守护野生动物资源,再也不做任何有害野生动物的行为了,我还要以自己的亲身经历告诫身边人,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案件当事人陈某某、段某某夫妻表示。
检察官有话说
什么是替代性修复?
在环境公益诉讼中,行为人因破坏生态环境,侵害环境公共利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行为人需对损害的环境进行全面修复和治理,以达到保护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但生态环境破坏有时候具有不可逆性不可修复,如本案中被保护的动物已被猎杀,则需用替代性方式进行修复。
劳务代偿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替代性修复的一种方式,目的是对侵权人经济困难无力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费用,而生态环境修复已无可能或没有必要的,责令侵权人提供一定数量的环境资源公益劳动,对生态环境进行替代性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