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29日,由德兴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德兴市首例生态资源保护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孙某滥伐林木案”在德兴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2017年4月至8月,犯罪嫌疑人孙某从德兴市泗州镇王村村汪家屋自然村村民钟某、蔡某、俞某处先后转来四处天然林山场,经口头协议,阔叶林由孙某到林业部门办理采伐证后采伐。采伐下来的木材归孙某所有,孙某只要将该山场挖好洞(可造林),再交还给上述四户即可。2017年4月至10月,犯罪嫌疑人孙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民工陈某与自己带着油锯和柴刀到转来的“若田坞”山场砍伐木材,两人共砍伐大柴40车(三轮摩托车),每车1000斤。采伐面积51.6亩。并将砍伐下来的大柴销售给了本村村市的各家豆腐加工店。经德兴市林业调查规划队技术人员对孙某砍伐的40车木材进行计算,孙某共滥伐林木活立木蓄积25.63立方米。经德兴市林业局国家公益林资源监测中心证明,孙某滥伐的林场属公益林。德兴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孙某盗伐林木案件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破坏生态资源保护、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遂将此公益诉讼案件线索进行调查,获取相关证据后进行立案,于2018年5月11日向德兴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德兴市人民检察院民行科科长徐国华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出席法庭履行职务,代表国家请求判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孙某承担民事责任,补植复绿,抚育林木,以保护被破坏的生态环境。2018年6月7日,德兴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支持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孙某在指定的山场抚育林木三亩,没收作案工具,以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