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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发布“依法惩治虚假诉讼,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促进社会诚信建设“”典型案例
时间:2023-11-0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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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季甲平等人借款合同纠纷虚假诉讼监督案


2.常某等人买卖合同纠纷虚假诉讼监督系列案


3.某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虚假诉讼监督案


4.邹某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虚假诉讼监督系列案


5.敖某某等人民间借贷纠纷虚假诉讼监督系列案


6.敖某等人虚假劳动仲裁监督案





PART.1

季甲平等人借款合同纠纷

虚假诉讼监督案



【基本案情】

张某与季甲平等人作为出资股东先后成立甲公司、乙公司。2008年8月,全体股东对投资额进行了汇总核算,核算后季甲平将其对乙公司280万元债权转化为其在甲公司的股份,季甲平与乙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2010年9月,季甲平利用担任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及乙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职务便利,伪造了借款合同,并将乙公司出具的三张收款收据上的付款人,由“季甲平”变造为“季乙平”,后其以“季乙平”名义向乙公司主张280万元借款本息。


2010年9月,季甲平以季乙平的名义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乙公司归还280万元借款及利息。2011年4月,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乙公司归还季乙平借款本金280万元及利息。乙公司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1年9月,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1年12月,季甲平继续以季乙平名义与甲公司、乙公司、某附属医院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书》,约定甲公司将其持有的某附属医院的股权转让给季乙平,以代为偿还乙公司欠付季乙平的债务。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17年,甲公司将其股份转让给某投资有限公司,张某前去参与股份转让款分配时,发现甲公司的股份转让款被用于执行民事判决,并以季乙平的名义领走。张某向赣州市信丰县人民检察院进行举报,该院对举报线索初查分析认为案件系虚假诉讼的可能性较大,层报省人民检察院依职权立案。


检察机关组建了省、市、县三级院一体化办案组,前往上海、深圳、萍乡等地调查核实,结合季甲平、季乙平涉嫌诈骗案的刑事卷宗材料,通过调取本案一审、二审、执行卷宗以及银行账户流水、乙公司财务凭证,进一步核实原始财务记账,查明款项来源走向。通过对季甲平、季乙平的询问,并委托检察机关司法技术部门对案涉证据材料进行笔迹鉴定,最终查明季甲平伪造季乙平的签名签订借条,之后利用变造的借条起诉乙公司。同时季甲平在诉讼中伪造了起诉状、授权委托书等诉讼材料,进入执行阶段后继续假冒季乙平名义向法院申请执行,造成相关公司及其股东损失1000余万元。


2021年1月,省人民检察院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2022年3月,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再审认定本案系虚假诉讼,撤销原判并驳回季乙平的诉讼请求。2022年5月,信丰县公安局对季甲平、季乙平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目前检察机关已依法提起公诉,案件正在审理中。


【典型意义】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检察机关高度重视民营企业权益维护,依法惩治通过虚假诉讼侵害民营经济的行为。本案中,检察机关成立了省、市、县三级院一体化办案组,综合运用查询、调取、复制相关证据材料,询问案件当事人及公司股东、财务等人员,对涂改的证据进行司法鉴定,协调侦查机关取证等手段,成功固定相关证据,有效查明案件事实。对虚假诉讼的参与人,依法移送相关线索,有力地惩戒了破坏社会诚信体系的虚假失信行为,为民营经济发展壮大营造更加公正的法治环境,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PART.2

常某等人买卖合同纠纷

虚假诉讼监督系列案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至2021年9月,常某与袁某共同经营二手车业务,从全国各地收购“债权车”。因部分车辆材料不齐,不能正常办理解除抵押、过户等手续,袁某将无法正常过户的“债权车”交由常某,由常某伪造二手机动车转让合同、银行转账(收款收据)交易支付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材料,串通邓某、屈某等人,捏造二手车交易事实,分别向九江市濂溪、德安、湖口等9个基层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将380余部“债权车”解除抵押并提档过户。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自愿”接受调解,相关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18份民事调解书,并立案执行14件,先后将案涉148部车辆解除抵押,补办行驶证,进行转籍、过户,袁某再将车辆转让获利。2020年8月,常某在湖口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遭拒,为尽快转让车辆,常某等人伪造多份执行文书,2021年9月被湖口县公安局立案查处。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2年1月底,九江市湖口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常某等人涉嫌伪造国家公文、印章审查逮捕案件中,发现伪造文书模板来自于法院某生效执行文书,可能存在虚假诉讼,遂依职权立案。


通过天眼查、企查查等软件进行大数据检索,检察人员发现常某在三家汽车销售公司任法定代表人,邓某、屈某等人在九江市濂溪、德安等县区多家公司任法定代表人或股东,公司之间有多个民事诉讼案件。检察人员经询问常某,查明其串通邓某、屈某等人,虚构车辆转让事实,伪造转让合同、授权委托书、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进行虚假诉讼。因涉案地区较广,九江市人民检察院组织9个县区检察院一体化办案,分别调取案涉相关民事诉讼、执行案卷卷宗、银行转账记录、工商营业执照等材料,询问车辆原所有权人执行情况。经进一步调查取证,查明虚假诉讼涉及全市范围内民事诉讼案件18件,涉案金额1700余万元,涉案车辆380余辆。因刑事案件已移送审查起诉,多起犯罪事实尚未查实,九江市人民检察院与市公安局会商,由湖口县公安局主侦,涉案地区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共同查办常某等人系列虚假诉讼案件。


针对民事虚假诉讼,九江市两级检察机关提出抗诉1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13件,法院自行纠正4件,均启动再审程序。2023年3月以来,彭泽县人民法院陆续作出民事判决,对其中16件虚假诉讼案件均判决撤销原民事调解书并驳回原告起诉,2件再审审理中。针对刑事犯罪行为,2022年9月,彭泽县人民检察院对常某等4人依法提起公诉。2023年4月,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常某、袁某犯虚假诉讼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证件罪,分别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五年六个月。被告人邓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屈某犯虚假诉讼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四人均并处罚金。对袁某、常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二手车领域“二次抵押”“买卖债权车”等现象时有发生。机动车作为特殊的动产,抵押、过户等均需在公安机关登记,本案中常某等人为达到将抵押车辆非法解押过户的目的,伪造相关转让合同等,严重扰乱正常的二手车经营秩序,侵害车辆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当事人恶意串通,伪造证据,意图通过虚假诉讼方式以“合法”形式非法过户车辆,系典型的“无中生有”型虚假诉讼。检察机关在刑事案件中发现本案虚假诉讼线索,运用大数据检索出多个相关民事案件后,通过内部线索移送,与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协同合作,同步推进刑事犯罪查处和民事生效裁判纠错,形成了打击虚假诉讼合力,共同维护了社会诚信,捍卫了司法权威。


PART.3

某房地产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虚假诉讼监督案


【基本案情】

2014年,某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某商品房住宅小区,在完成住宅小区的人防、土方等基础工程后,因资金困难,便将剩余工程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发包给由朱某、戴某、万某等人成立的施工队承建。2014年11月,该施工队挂靠某建筑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暂定5000万元,并注明以施工图纸编制预算,工程量以实际发生和竣工结算为准。2017年7月,工程竣工验收后,某房地产公司共向施工队支付了工程款4565万元。由于某房地产公司和施工队对工程总造价一直存在争议,因此剩余工程款数额无法确定,也未支付。


2018年9月,某建筑公司向赣州市全南县人民法院起诉某房地产公司,请求判令某房地产公司立即支付剩余工程款979万余元,并确认享有优先受偿权。2018年11月,法院判决某房地产公司向某建筑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908万余元,由于某建筑公司已超过六个月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间,不予确认其享有优先受偿权。


2019年7月,某建筑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裁定查封某房地产公司的房产、商铺10套和车位112个。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0年4月,某房地产公司的债权人某建投公司向全南县人民检察院控告称,某建筑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系虚假诉讼,侵害了某房地产公司其他债权人的权益。全南县人民检察院经初步梳理,认为本案存在虚假诉讼可能,决定依职权立案。


检察机关经调阅原审法院诉讼卷宗,向县住建局、市监局、税务局调取案涉公司的工商信息、企业档案、纳税信息以及项目工程的相关材料,前往南昌、吉安等地寻找并询问案件当事人及相关证人,查实某建筑公司实为施工队的挂靠单位,施工队由朱某、戴某、万某组建,其中朱某占股51%。某房地产公司的股东为朱某、王某、雷某,其中朱某占股50%,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某房地产公司的各项债务共计1100余万元,资产只剩尚未出售的房产、商铺10套和车位112个,已资不抵债。朱某在隐瞒某房地产公司和施工队其他股东的情形下,以虚增工程总造价的方式“自己起诉自己”,意图通过生效判决获取对某房地产公司执行财产的分配资格,并通过法院确认取得优先受偿权。


2020年9月,全南县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全南县人民法院采纳后启动再审程序。2022年7月,全南县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改判驳回某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保全自身财产,与他人恶意串通或单方恶意虚增债务提起民事诉讼,通过虚假诉讼达到逃废债的目的,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在相关虚假诉讼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的情况下,检察机关积极主动与法院、住建、税务、市场监督等部门协作联动,通过查阅原审案卷和调取材料,询问相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形成闭环证据链,推动了民事虚假诉讼案件的查办。

PART.4

邹某等人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虚假诉讼监督系列案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南京市姜某与黄某通过南京某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将黄某位于南京市的商品房以23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姜某,过户手续由南京某中介公司办理。但根据南京市房地产调控政策,该商品房不符合交易条件,无法办理过户手续。


2020年10月,江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邹某以姜某特别授权代理人身份,捏造房屋买卖纠纷,以黄某和邹某等人在鄱阳县注册的房地产中介公司(空壳公司)作为被告,向合同约定管辖地上饶市鄱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黄某将南京商品房转移登记至姜某名下。鄱阳县法律工作者杨某根据邹某安排,作为被告黄某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2020年11月,鄱阳县人民法院进行诉前调解,双方达成合意。11月9日,鄱阳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鄱阳县某房地产中介公司、黄某于2020年11月11日前协助姜某将南京商品房转移登记至姜某名下。涉案房屋办理不动产产权转移登记之日,姜某按买卖合同约定向黄某付清剩余房款。


2020年11月19日,原告诉讼代理人邹某申请强制执行。11月23日,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将南京商品房转移登记至姜某名下。


经排查梳理,类似姜某与黄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共有87件。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1年8月,上饶检察机关进行线索排查时发现,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的原被告住所地、涉案房屋均位于南京市。


进一步调查核实查明,一是该系列案所涉房屋均为不能上市交易的不动产,部分为拆迁安置房,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在五年内不能转让;部分为新购住房,按照南京市当地房产调控政策在三年内不得转让,房产中介通过收取较高中介费用以诉讼方式强制过户。二是买卖双方均系与南京当地房产中介公司取得联系办理房产交易事宜,均表示未与鄱阳的房产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未因房屋买卖纠纷到鄱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过民事诉讼。三是所有的原告方诉讼代理人均为邹某,所有的被告方诉讼代理人均为杨某,且案涉诉讼分批次提起。该批系列案系有关公司、人员通过虚构事实向法院提起诉讼,骗取法院调解书并申请强制执行,从而达到规避国家相关政策过户房产的目的,属民事虚假诉讼。


上饶市检察机关对该批87件民事虚假诉讼监督案件共提出抗诉70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17件,法院均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并改判。邹某、杨某等十人因涉嫌虚假诉讼罪被提起公诉,目前法院正在审理中。


【典型意义】

诉讼参与人为规避房屋属地调控政策,利用协议管辖的方式在异地提起诉讼,从而获得于己有利的虚假调解书并申请强制过户,严重妨碍司法秩序,破坏司法权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检察机关能动履职,通过公开的裁判文书数据进行分析、对比碰撞,同时以诉讼参与人协议管辖目的、诉讼对抗强度等为审查重点,通过提出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移送犯罪线索等方式,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PART.5

敖某某等人

民间借贷纠纷

虚假诉讼监督系列案



【基本案情】

2016年2月,敖某某、李某某在某镇开设赌场期间,向赌场内的参赌人员放贷,借条载明“做生意、资金周转”等借款事由。双方口头约定年利息从90%至120%不等,借条上的借款金额为实际借款金额的二至三倍,且支付借款时均扣除“砍头息”。在借款人未及时还款的情况下,敖某某、李某某提起多起民间借贷诉讼,涉案金额70余万元,法院判令相关人员向敖某某、李某某偿还“借款”。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2年3月,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通过智慧民事检察监督平台发现敖某某短期内频繁提起民事诉讼等异常现象,且均为现金交易,可能存在虚假诉讼。根据案件线索,余江区人民检察院围绕借条形成过程、款项交付方式、还款争议等异常情形进行重点审查,通过上下一体化协作、内外刑民联动强化调查核实,查实敖某某于2020年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通过在赌场内放贷,虚增借款本金、收取砍头息及高额利息等手段获利。还查明李某某作为同案犯在赌场内为参赌人员放贷。


2022年至2023年,鹰潭市检察机关对敖某某等人虚假诉讼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8件、抗诉2件,法院对10件案件全部裁定再审,目前已改判9件,1件正在再审审理中。


余江区人民检察院深入分析案件发生的原因、社会危害等,向有关行政部门、属地人民政府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推动相关单位联合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公安机关等部门在全区范围内发布禁止赌博通告,强化对娱乐服务场所、出租房屋等的监管,鼓励群众检举揭发涉赌违法犯罪行为。


【典型意义】

开设赌场人员在赌场内向参赌人员出借钱款用于赌博涉嫌违法犯罪。本案中敖某某等人出于讨要赌资及高利贷的目的,以虚构借款事由、虚增金额的借条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系虚假诉讼。检察机关统筹运用数字平台,对可疑案件进行特征筛查、串并关联审查、对比分析,揭开虚假诉讼“面纱”,提出监督意见,有力维护了司法裁判的公信力。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社会治理问题,检察机关还研究分析监管缺位的深层次原因,注重运用检察建议等方式,以“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系统治理”的诉源治理路径,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司法权威,实现了标本兼治的良好效果。



PART.6

敖某等人

虚假劳动仲裁监督案



【基本案情】

敖某等15人是樟树市某商贸公司中高层员工。2021年11月,敖某等人以该商贸公司拖欠其工资为由,向樟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报酬争议仲裁。经调解,樟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于2021年11月8日作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调解协议书,确定由某商贸公司向敖某等人支付工资278.5万元。随后敖某等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根据已生效劳动仲裁调解协议书,于2022年2月作出系列执行裁定书。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2年3月,樟树市人民检察院与樟树市人民法院会签《关于健全完善民事执行与法律监督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建立了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联席会议等制度,在召开联席会议时,法院工作人员反映某商贸公司有部分仲裁调解申请执行案中执行标的金额过高,存在虚增工资虚假仲裁调解的可能性。


经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查明,某商贸公司员工申请劳动报酬争议仲裁相关案件中,大部分员工工资金额较同行业相比畸高,且申请拖欠工资时间较长。通过引导侦查机关调取公司财务账目、查询银行账户流水、提取微信聊天记录等,同时邀请审计部门特邀检察官助理对财务软件中的工资数据进行恢复,最终确认敖某等15名员工的劳动仲裁调解协议书属于双方恶意串通的虚假劳动争议仲裁调解。


2022年4月,樟树市人民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收到检察建议后,樟树市人民法院对涉案执行案件作终结执行处理,樟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对涉案劳动仲裁调解协议书予以撤销。鉴于敖某等人涉嫌虚假诉讼罪,检察机关将该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樟树市公安局对敖某等人涉嫌虚假诉讼罪立案侦查。


2022年6月,樟树市人民检察院与樟树市人社局联合会签《关于健全和完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法律监督与协作配合实施意见(试行)》,确立劳动仲裁部门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等制度,建立防范、惩治虚假诉讼的长效机制。


【典型意义】

虚假诉讼往往是单独或与他人恶意串通伪造证据、虚构民事纠纷,存在线索发现难、取证难等现实困难。虚假仲裁等非诉执行案件更具隐蔽性,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中应强化线索发现及证据固定意识。本案系检察机关与法院交流会商时发现案件线索,检察机关借助特邀检察官助理等力量,运用“外脑”的专业背景和专业知识,帮助收集、分析案件证据,达到了良好的监督效果。检察机关还积极参与虚假诉讼源头治理,推动“多元共治”,通过完善工作机制,有效加强了虚假劳动仲裁的全面监管,不断提升检察监督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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