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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检察院发布全省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时间:2024-04-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年来,江西省检察机关牢固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着力提升知识产权综合保护质效,积极服务知识产权强国强省建设。


为发挥典型案例引领、示范作用,加强以案释法,现发布4件典型案例,分别是:黄某山、袁某平等五十四人假冒注册商标、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周某甲、钱某等九人假冒注册商标案;杨某甲、杨某乙等六人假冒注册商标、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邱某某等五人侵犯著作权案,涉及箱包、耳机等民生领域,光模块等高新技术领域和文创产品等文化领域,展示了江西省检察机关依法从严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加强知识产权综合司法保护的决心。


下一步,江西省检察机关将以开展“检察护企”“检护民生”等专项行动为契机,高质效办理知识产权案件,持续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持续深化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有力支持保障全面创新。




目录


1

黄某山、袁某平等五十四人假冒注册商标、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2

周某甲、钱某等九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3

杨某甲、杨某乙等六人假冒注册商标、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4

邱某某等五人侵犯著作权案


黄某山、袁某平等五十四人假冒注册商标、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基本案情


2018年开始,以黄某山、袁某平等人为首的多个团伙未经权利人授权,先后在广州市白云区、赣州市兴国县、信丰县等地开设多个制假工厂,雇佣工人生产假冒品牌箱包。陈某元等人作为上游供应商,为袁某平等人生产供应带有名牌标识的五金器件、皮料等原料。生产出的成品假包销售给经销商郑某忠等人,郑某忠等人再以每个60元至600元的价格,通过微信、快递、同城配送、国际物流等方式销往国内外,形成一条制假售假产业链。


2021年10月22日,公安机关在赣州市兴国县、龙南县、吉安市泰和县、广东省广州市等多地共捣毁了制假工厂13家,查封了售假档口、仓库38个,查扣假冒品牌箱包7万余个。涉案总金额7000余万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1年3月,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章贡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符某某等10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等案中,发现犯罪嫌疑人供述赣州还有一家制假窝点向其提供过假冒品牌箱包,遂建议公安机关对该线索进行深挖,赣州市公安局于2021年3月20日立案侦查。赣州市、章贡区两级检察机关适时介入侦查,多次召开联席会议,引导公安机关通过以制假窝点的物流线路和资源流向上查来料线、下查销售线,又通过来料端、销售端追溯其他制假、售假窝点,深挖出系列串案、窝案,对生产、流通、销售各环节开展全链条打击,查获上下游犯罪嫌疑人54人。


2022年2月起,赣州市公安局分批以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将黄某某、袁某某等54人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赣州市人民检察院将该系列案件交由章贡区检察院办理。章贡区检察院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准确认定犯罪数额。章贡区检察院在认定袁某某的犯罪数额时,通过全面审查证据材料,对比袁某某的记账习惯,结合银行收款记录,认定实际销售数额比账本记载多十倍,应为300余万元。二是上下一体、联动办案。市、区两级检察院协同作战、加强联动,市、区两院选派精干力量组建知识产权办案团队,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多次开展跨院案件磋商会,就案件事实认定、违法所得数额认定、量刑情节等问题研讨,准确适用法律,对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均提出了精准量刑建议,并获法院采纳。三是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章贡区检察院在办理案件时,敏锐地发现该系列案件的犯罪场地大多是出租房屋或者出租厂房,在长达三四年的时间里生产假冒品牌箱包,却一直未被发现,反映对出租房屋的监管不到位问题,遂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相关单位开展了流动人口和出租房服务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打击出租房违法人员36人次。


2022年3 月起,章贡区检察院先后对黄某某、袁某某等53人向法院提起公诉,对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的1名犯罪嫌疑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目前,53名被告人均已被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至八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部分适用缓刑。


典型意义


(一)加强监督和协作,全链条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检察机关在办理知识产权案件中,要充分利用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平台,加强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深挖犯罪线索。特别是在办理涉案人数多、涉案金额多、生产、销售链条长的案件中,要更加注重引导公安机关通过以制假窝点的物流线路和资源流向上查来料线、下查销售线,又通过来料端、销售端追溯其他制假、售假窝点,深挖出系列串案、窝案,对生产、流通、销售各环节开展全链条打击,防止漏罪、漏犯。


(二)加强上下一体,确保执法司法标准统一。针对涉案人数多、地域分布广、证据审查难度大的知识产权案件,检察机关以一体化办案机制为依托,加强联动,形成上下一体的工作格局。同时,通过落实同步备案机制,综合考虑犯罪人员的参与程度、犯罪行为、违法所得等因素,就案件定性、上下游犯罪人员量刑统筹把关,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真正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三)加强综合履职,助力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强化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意识,坚持治理与治罪并重。构建行刑反向衔接机制,对作出不起诉决定人员及时移送行政主管机关提出予以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确保不诉后“罚当其错”。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监管漏洞等问题,通过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等方式,从源头上杜绝制假售假。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拓展知识产权保护协作领域,探索建立互助办案、知识产权领域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多元化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等机制,打通知识产权保护上下游环节,实现知识产权协同保护。


周某甲、钱某等九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钱某与周某甲先后成立上饶市万某光通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某光公司)等多家公司,专门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光模块,钱某与周某甲各占公司50%的股份。钱某、周某甲未经商标权人许可,从程某、向某某(另案处理)、朱某某(已判刑)等人处采购写有品牌电子数据的未贴标光模块,并雇请王某某等4人推销该假冒光模块,再按照下游客户的需求,安排周某乙打印注册商标标识、防伪标志等,安排陈某乙贴标、打包,最后由周某乙邮寄到全国各地。经查,周某甲、钱某等人共向浙江华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华某公司)等十余家下游企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光模块,销售金额1387万元。浙江华某公司等下游企业明知采购的光模块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对外销售,攫取非法利润。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1年10月12日,上饶市公安局对周某甲等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立案侦查,后以周某甲、钱某、周某乙、王某某等4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同年11月10日,上饶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周某甲等3人批准逮捕,对犯罪情节较轻、自愿认罪认罚的王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时,上饶市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继续开展以下工作:一是补查明确涉案产品的内置电子商标信息是否构成侵权以及涉案人员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金额;二是对周某甲等人系单纯的销售行为还是生产销售行为进一步侦查,准确认定犯罪事实;三是针对在案寄递信息流、资金流所反映的上下游犯罪线索,要求公安机关及时对相关线索追查,力求全链条打击。2021年12月至2022年3月,上游光模块生产商程某、下游经销商浙江华某公司等陆续到案。


2022年3月27日,上饶市公安局将本案移送上饶市人民检察院送审查起诉。上饶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批案件交由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系当时上饶市的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院,以下简称广信区检察院)办理。广信区检察院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周某甲等人采购的光模块中有内置的假冒电子商标标识,但周某甲等人雇请他人对外部再次贴标包装,周某甲等人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二是精准区分人员罪责。针对上下游二十余名犯罪嫌疑人,广信区人民检察院按照分层分类处理原则,重点打击在假冒注册商标罪中起组织、指挥作用的主犯,对周某甲、钱某、程某等提出实刑以及高额罚金刑的量刑建议。对非法获利少、积极退赃、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的一般工作人员陈某乙和下游经销商依法从轻处理。


2022年5月26日,广信区检察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周某甲、钱某、程某等8名被告人提起公诉。2022年12月29日,广信区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周某甲、钱某、程某等8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一年不等,并处相应罚金,部分适用缓刑。一审判决后,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2023年3月23日,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一)加强对高新技术领域知识产权犯罪打击力度,激发企业创新创造活力。检察机关应当加强人工智能、电子信息等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依法严厉打击侵犯关键核心技术、新兴产业领域的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提升企业技术创新动力。光模块是光通信的核心部件之一,5G建设大幅拉动电信用光模块需求,本案被告人大量生产、销售假冒光模块,给权利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对品牌形象造成不利影响,应予严厉打击。


(二)准确区分行为人地位作用,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涉案人员众多、分工细致、层级明确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按照分类分层的处理思路,准确区分各行为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重点打击公司负责人等组织者以及非法获利数额较大等相关人员;对地位较低,作用较小的行为人,综合考虑其主观认知程度、客观上参与时间长短、获利金额多少等情节,依法作出轻缓处理或者不起诉决定。充分发挥刑罚综合惩罚效果,既要考虑自由刑又要注重罚金刑,对于首要分子、主犯,依法从重提出罚金刑量刑建议。对犯罪情节较轻且认罪认罚的依法从宽处理。



杨某甲、杨某乙等六人假冒注册商标、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杨某甲、杨某乙、喻某某合伙开设一家电子厂,未经苹果公司授权,生产、加工假冒注册商标的有线耳机,对外销售牟取非法利益。组织工人生产外形与品牌有线耳机相同的“白机”,并将“白机”送至杨某丙的数码商行进行激光印刻商标打码,将注册商标印刻上去。随后以每条30元的价格销售给许某某、李某某等21人,销售金额2000余万元。被告人许某某、李某某明知购买的是假冒注册商标耳机的情况下,仍然通过各自在深圳市开设的手机电子配件店销售给客户。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2年8月3日,高安市公安局对杨某甲、杨某乙等人以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立案侦查。万载县人民检察院(系当时宜春市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检察院,以下简称万载县检察院)受邀提前介入侦查,就固定证据、追赃挽损等问题提出意见建议,会同公安机关加大认罪认罚从宽释法说理的力度,敦促两名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主动退赃。


2023年2月9日,高安市公安局以杨某甲、杨某乙、喻某某、杨某丙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许某某、李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移送万载县检察院审查起诉。万载县检察院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准确适用罪名。公安机关对杨某丙以假冒注册商标罪移送起诉,万载县检察院审查认为杨某丙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共犯证据不足,但其独立实施了印刻,刻印的英文字母系注册商标,与实体标识并无本质区别,符合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的构成要件,遂对罪名予以变更,并被法院采纳。二是准确认定犯罪数额。针对杨某甲等人既生产销售假冒品牌耳机,也销售其他经授权商标或无标识耳机的情况,万载县检察院认真审阅案件证据,以转账记录和微信聊天记录为基础,梳理杨某甲等人与每一名“客户”之间的订单,通过转账记录+聊天记录+送货单的方式,逐笔固定证据,最终认定销售金额2000余万元。三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考虑各被告人的涉案数额、违法所得等因素,准确评价各自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对杨某甲、杨某乙、喻某某、杨某丙建议判处实刑,对具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并且自愿认罪认罚的许某某、李某某依法建议适用缓刑。四是推动规范行业治理。针对本案反映出的电子产品代工行业存在的监管漏洞,向相关部门提出治理建议,提升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2023年3月6日,万载县检察院以假冒注册商标、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杨某甲等6人提起公诉。2023年6月12日,万载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杨某甲等6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至二年八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部分适用缓刑。一审判决后,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一)充分重视客观证据,准确认定犯罪数额。假冒注册商标案件中,经常出现真假掺杂的情况,应重点审查在案客观证据综合判断,准确认定犯罪数额。本案中,检察机关扎实开展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全面固定客观证据,严格审查、逐笔筛查,通过转账记录+聊天记录+送货单的方式予以固定,精准认定犯罪数额。


(二)结合商标权人或其代理人出具的意见等证据,准确判断商品真伪。侵犯商标权犯罪案件中,涉及涉案商品真伪的认定,针对商标权人或其代理人出具的意见,被告人和辩护人往往以“鉴定意见”应当由具备相关鉴定资质的机构出具或商标权人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为由对证据合法性提出质疑。本案庭审中,辩护人就提出此类辩护意见。检察机关认为商品真伪的鉴别意见不是刑事诉讼证据种类中的“鉴定意见”,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出具的专家意见可以作为司法判断的依据,结合全案证据,司法机关据此作出判断合法合理。


邱某某等五人侵犯著作权案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30日,邱某某在江西省南城县成立旭某工艺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某公司),并邀请潘某某等四人入伙。2022年初至2023年1月,邱某某、潘某某等人未经北京某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许可,擅自生产外观相似的玩偶共计二千余件,同时雇请李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在江苏省昆山市等地,通过数家网店进行线上销售,销售金额共计542万余元。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3年1月30日,南城县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同年5月12日,南城县公安局以邱某某等四人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向宜黄县人民检察院(系当时的抚州市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院,以下简称宜黄县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同年5月19日,宜黄县检察院对邱某某等四人批准逮捕。


2023年7月18日,南城县公安局以邱某某等五人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向宜黄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明确涉案作品著作权权利人和侵权产品生产销售数量。要求公安机关调取被侵权作品登记证书、作品著作权和合同变更或补充登记证明,明确涉案作品著作权人;建议对生产现场扣押的侵犯复制品送公安部部属研究所进行鉴定;通过对生产管理人员手机内提取数据照片和网店后台销售数据,精准确定生产和销售数量。二是充分保障著作权人权益,追赃挽损促成和解。案件受理当日,向权利人邮寄送达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主动联系并听取权利人诉求。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优势,加强释法说理,邱某某等五人主动退缴违法所得32万元,促成邱某某等五人积极赔偿权利人110万元,邱某某等五人与权利人达成赔偿和解协议,最大限度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结合各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不同作用、认罪悔罪、达成赔偿和解等情况,检察机关提出差异化量刑建议。三是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完善指控证据。在审查过程中,某辩护律师提出涉案玩偶公司另有生产经授权产品,且占公司经营份额较大,检察机关通过调取并审查财务资料等方式,经自行侦查认定该公司成立以来的大部分收入来源于著作权犯罪。


2023年8月17日,宜黄县检察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对邱某某等五人提起公诉。2023年11月21日,宜黄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和量刑建议,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邱某某等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至二年不等,并处相应罚金。五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一)依法严厉打击侵犯著作权犯罪,加强文化创意产业保护。加强著作权保护是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重要方式,保护著作权就是保护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护市场主体的创新活力。本案中,涉案玩偶是具有高附加值的文创产品,系受著作权保护的美术作品,侵权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权利人许可,生产、销售侵犯著作权作品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体现了检察机关严厉打击著作权犯罪、加强文创产业保护的鲜明态度。


(二)加大追赃挽损力度,切实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在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为挽回经济损失,权利人往往还需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等方式维权,检察机关应强化综合保护,全力追赃挽损,减轻权利人讼累。本案中,检察机关全面听取各方诉求,加强释法说理,促成退赃退赔,被告人与权利人达成赔偿和解协议,最大程度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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