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案件移送广丰区检察院审查后,办案检察官向张某某讲明国家法律规定以及国家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政策,其表示因为法律意识淡薄才在保护区范围内捕鱼,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表示自愿出资购买鱼苗增殖放流,修复被破坏的生态。后张某某主动购买4000多元鱼苗到案发地,在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渔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增殖放流。
广丰区检察院在办理该起案件时认为,张某某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鱼,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考虑到其非法捕捞的鱼数量较少,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偶犯,也无前科行为,并主动购买鱼苗增殖放流,对生态进行修复。经综合考虑,本着宽严相济的司法理念,该院对张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据悉,自今年开展关于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专项整治行动工作以来,广丰区检察院加强与公安、法院、渔政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的相互协作,开展保护生态环境的无缝对接。在加大打击破坏环境行为的力度上,充分利用刑事、民事、公益诉讼开展劳务补偿、公益林补植、增殖放流、异地修复、替代修复等方式对破坏环境资源行为实行多元化修复,切实保护生态环境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