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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律师等第三方人员参与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实施办法
时间:2018-06-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律师等第三方人员参与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检察院、南昌铁路运输检察分院:

现将《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律师等第三方人员参与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

201661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律师等第三方人员参与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实施办法

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和公正廉洁执法,提高检察机关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实现定纷止争、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目标,根据中央政法委《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试行)》《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及我省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律师等第三方人员参与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过程中,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或者申诉人申请,邀请律师等第三方人员以独立的形式,参与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听证、公开示证、公开论证、公开答复等活动,对申诉人申诉请求和理由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评判、提出意见,为申诉人提供法律咨询、开展释法说理和化解矛盾工作。

第二条律师等第三方人员参与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自愿平等。尊重申诉人意愿,不强制化解,不偏袒司法机关,不误导申诉人;

2、依法据理。严格依照法律和政策,向申诉人讲清法理、讲明事理、讲通情理,向检察机关提出法律意见;

3、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维护申诉人合法权益,尊重检察机关依法作出的公正处理意见;

4、无偿公益。律师等第三方人员参与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工作,不得向申诉人收取任何费用和财物。

第三条律师等第三方人员参与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的案件范围包括:

1、对案件事实和证据存在重大误解的刑事申诉案件;

2、对法律适用存在重大分歧的疑难复杂刑事申诉案件;

3、申诉人不接受检察机关解释疏导,缠访、闹访的案件;

4申诉人申请要求第三方介入的案件;

5、人民检察院认为有必要进行公开审查的其他案件。

第四条律师等第三方人员参与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的主要工作任务:

1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诉人的申诉诉求和理由进行评议分析,提出评议意见;

2向申诉人提供法律咨询、法制宣传等法律服务,协助检察机关开展释法说理工作;

3为检察机关办理刑事申诉案件提供参考意见。

第五条第三方人员主要从当地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律师库和公开审查听证员库中选取产生。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也可邀请申诉人所在单位、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人员以及有关专家、学者等其他社会人士参加。

公开审查听证员库由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专家咨询委员、人民调解员组成。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开展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应当征得申诉人同意或者根据申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申请提起。

第七条检察机关应当在举行公开审查十日前,商请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从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律师库中指派律师出席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活动。其他第三方人员由检察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从公开审查听证员库中选取,或者通过其他途径邀请。

申诉人可以在律师库和听证员库中自行选取第三方人员参加公开审查活动。

第八条第三方人员应当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一般要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善于做群众工作,或者对化解矛盾能够起到促进作用。

第三方人员数量应当为三人以上单数,其中至少应有一名律师。

第九条检察机关应当在举行公开审查七日前确定第三方人员名单第三方人员发送《公开审查邀请函》,告知第三方人员公开审查活动的时间、地点。

第十条检察机关应当在举行公开审查七日前向申诉人、原案其他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发送《公开审查通知书》,将公开审查活动的时间、地点以及第三方人员名单告知申诉人、原案其他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申诉人、原案其他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认为第三方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有权申请回避。申请回避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方人员的回避由分管检察长决定。

第十一条在公开审查活动中,检察机关应当充分保障律师等第三方人员的知情权、调查权、发表意见权和人身安全。

在举行公开审查三日前,检察机关应当第三方人员提供相关材料,全面、客观地介绍刑事申诉案件的有关情况。材料中应当将案件详情、争议焦点以及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列明,为第三方人员熟悉案情及适用法律提供便利。

对律师提出的查阅、复制相关案件材料等合理要求,经分管检察长批准,应当提供支持。律师阅卷应当遵守检察机关相关管理规定。

在公开审查活动中,律师等第三方人员可以向案件承办人、申诉人、原案其他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提问。

律师等第三方人员根据案件事实、证据,发表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并进行表决,形成评议意见。评议意见应当是第三方多数人的意见。

第十二条案件承办人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证据,结合律师等第三方人员的评议意见,依法提出对案件的处理意见,按照规定程序报分管检察长决定。案件的处理意见与评议意见不一致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

第十三条律师等第三方人员对在参与公开审查活动中接触到的涉密事项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四条律师等第三方人员参与公开审查活动应当予以适当补助。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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