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是指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
一、您的申诉请求必须属于以下刑事申诉案件受理范围
1.不服人民检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新刑诉法)规定情形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2.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3.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
4.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
5.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二、请您根据下列不同层级人民检察院的管辖范围进行申诉
(一)基层人民检察院管辖刑事申诉范围
1.不服本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二)分、州、市以上人民检察院管辖刑事申诉范围
1.不服本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3.被害人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提出的申诉;
4.不服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且经过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或者复查的申诉。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管辖刑事申诉范围
1.不服本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
2.被害人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七日内提出的;
3.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的;
4.不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和不服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且省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或者复查终结的申诉,但对人民法院死刑终审判决、裁定尚未执行的申诉除外。
三、您提出的刑事申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诉人必须是原案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2.符合检察机关刑事申诉案件管理范围,必须是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刑事申诉。
3.符合刑事申诉案件管辖规定。
4.申诉材料齐备。
申诉人委托律师代理申诉,且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受理。
四、请您提供的相关材料
1.申诉书。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申请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申诉人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及申诉时间。申诉人不具备书写能力而口头提出申诉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由申诉人签名或捺指印。
2.身份证明。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有效证件。对身份证明,经核对无误留存复印件。
3.相关法律文书。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书、刑事复查决定书、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等法律文书。
4.证据材料或者证据线索。
五、请您留下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如果有代理人的请提供代理人身份信息和授权委托书。
六、请不要重复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