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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四个平衡”?规范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工作
时间:2023-05-0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进入新时代,检察机关民事支持起诉工作蕴含的以人民为中心、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引领社会法治意识的特殊价值和功能得到进一步重视,全国检察机关办理的民事支持起诉案件数也呈明显的增长趋势。近年来,浙江省慈溪市检察院结合本地实际,就如何做好民事支持起诉工作进行了实践探索,提出应当全过程统筹“四个平衡”,规范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工作。

第一,统筹保障当事人诉权实质平等与引领社会法治意识的平衡,规范受理民事支持起诉案件。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工作既是消弭当事人主义模式下个案当事人诉权实质不平等的需要,也是民事检察监督关口前移、防治未病、从源头上确保民事裁判公正的需要。检察机关民事支持起诉的直接目标是保障当事人诉权的实质平等。

当前,支持起诉制度仍然处于探索发展阶段,人民群众对这项制度的了解还不够,制度影响力有待增强,当事人直接到检察机关申请支持起诉的情况仍然较少。检察机关在现阶段要解决案件来源不足的问题,必须畅通申请渠道,最直接有效的办法就是联合相关行政机关,比如联合司法行政机关、劳动监察机构、妇女权益保障机关、民政部门等建立支持起诉线索移送机制。以慈溪市检察院为例,该院通过联合本地15家单位出台《关于在民事支持起诉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若干意见(试行)》,推动整合辖区司法行政资源,加强单位间的协作,使案件线索来源有了较为充足的保障。然而,实践中并不是每一条线索都适合立案受理。该院在立案受理方面,将当事人诉讼能力、胜诉可能、社会效果融入受理标准之中。在研判当事人诉讼能力方面,综合考量当事人的文化程度、职业经历、经济条件、身体状况等因素。在追求支持起诉效果方面,注重考量办案工作能否引领社会法治意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治理,对符合受理标准的案件做到应支持尽支持。

第二,统筹维护特殊群体合法权益与检察权介入有限性的平衡,规范运用调查核实权。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对诉讼的胜败至关紧要,诉讼能力的强弱突出表现在举证能力的强弱。支持起诉案件中,特殊群体举证能力薄弱是导致其诉权实质不平等的主要原因,辅助补强当事人的举证能力是支持起诉工作的必要内容,因此检察机关在支持起诉过程中运用调查核实权是必要的。但检察机关在履行调查核实权的同时,应当保持谦抑和节制,遵循有限性原则,否则也会导致当事人诉讼地位的不平等。首先,启动调查核实程序要以当事人申请为主,当事人未申请的,检察机关一般不依职权主动实施。其次,在调查核实的证据种类上,应当以程序性证据为主,比如有关当事人主体适格的事实,有关主管和管辖的事实等。对于实体性证据,比如证明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核心事实的证据,一般不直接调查核实,必要情况下可以采用释法论理的形式引导当事人自行收集。最后,从调查核实实施的诉讼阶段看,应当在法院立案受理之前,而不能在庭审环节,庭审环节的举证与质证活动属法院把握的范畴。

第三,统筹支持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与积极参与矛盾纠纷化解的平衡,规范参与民事诉讼活动。检察机关通过支持起诉的方式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应当坚持客观中立立场,尊重和支持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机关既非民事诉讼案件的当事人,也非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一般认为,支持起诉活动集中在起诉前完成,检察机关不参与审判、执行环节的诉讼活动。但是,支持起诉要维护特殊主体的合法权益,双方当事人的矛盾是否化解、合法权益是否落实是评价支持起诉效果的关键。法院诉讼环节的调解工作形式灵活,参与主体多元化,检察机关在审判环节经法院同意或受法院邀请,也可以参与到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中去。检察机关参与庭审环节的调解,一方面能够补强当事人诉讼能力的不足,保障当事人在诉讼环节诉权实质平等;另一方面作为法律共同体,检察机关参与调解,与法院主持调解同频共振,将大大增强司法权威,提高调解成功率。

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在支持起诉工作中不仅要保障当事人诉权实质平等,也要履行对支持起诉案件中审判、执行环节的法律监督职责。比如,在审判环节要关注审判程序是否合法,当事人诉讼权益是否得到充分保障,裁判结果是否正确。在执行环节要关注判决确认的当事人合法权益是否得到落实,执行活动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执行人员是否有怠于执行行为等问题,若存在上述问题,要及时予以监督纠正。

第四,统筹当事人个体权利救济与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职的平衡,规范参与社会治理。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工作,直接解决的是当事人权利救济问题,这里的当事人并非普通当事人,而是处于弱势地位的特殊群体,对这类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护是整个国家社会治理层面的一项重要内容。民事诉讼只是社会治理的一个层面,而且属于矛盾相对尖锐、问题相对突出的层面。特殊群体诉讼案件的形成从另一方面反映出社会治理体系还不够健全。诉讼程序终结不等于当事人权利救济终结,支持起诉个案结束了不等于社会治理工作完成了。检察机关要通过能动履职的“我管”实现社会治理的“都管”,以依法监督的“我管”促职能机关依法履职的“都管”。比如在慈溪市检察院办理的方某赡养纠纷支持起诉案件中,方某胜诉后能从其子女处定期获得赡养费,但因其年老体弱日常生活需要照料,其子女均不愿照料。对此,该院通过协调当地镇政府、民政部门和居委会将方某安置在社区养老机构,解决了其基本生活问题,收到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作者单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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