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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人民检察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线索举报奖励办法
时间:2019-07-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动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为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举报人,即举报、揭发在全市范围内实施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打击、治理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工作职能的单位和个人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举报人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检举、揭发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事实及提供证据线索的行为。给予奖励的举报包括:

   (一)举报司法机关尚未发现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事实和证据、线索且查证属实的;

   (二)提供司法机关已立案侦查但尚未掌握的涉黑涉恶类违法犯罪案件证据、线索且查证属实的;

   (三)举报司法机关发布的涉黑涉恶在逃犯罪嫌疑人的藏匿处所,提供相关线索帮助司法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的;

   (四)其他对打击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的侦破工作起重要作用的举报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二)破坏农村治安秩序,通过“霸选”“骗选”“贿选”等方式干扰破坏农村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经济资源、侵吞农村集体财产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三)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把持基层政权、横行乡里或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欺压残害百姓、称霸一方的“村霸”“乡霸”犯罪线索;

(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五)在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流动人口聚集地拉帮结派、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强拿硬要、称王称霸,破坏一方治安秩序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六)盘踞在商贸集市、农副产品批发、小商品零售、建筑材料等各类市场,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敲诈勒索,暴力收取保护费、看场费、进场费,破坏正常经营秩序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七)在建筑工地、居民小区强行供应砂石、建材,强装强卸,随意殴打、威胁商户及业主的“砂霸”“水泥霸”等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八)在客运、货运、仓储物流场所控制运营路线、强拉客源、抢占货源、非法经营、暴力打压竞争对手的“路霸”“货霸”等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九)寄生在医疗机构、车站码头、旅游景区、高速服务区等场所强买强卖、敲诈勒索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十)在工程建设、交通运输、矿产砂石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雇黑佣黑,纠集社会闲散人员,恶意竞标、暴力围标、强揽工程,非法占地、滥开滥采、暴力拆迁、随意殴打群众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十一)以各种“套路贷”“校园贷”“裸贷”等方式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十二)专门受雇他人非法插手各类纠纷,采取“摆队形”“占场子”、威胁恐吓、跟踪滋扰、威慑以及“谈判”、“协商”等软暴力手段,破坏社会秩序的“讨债公司”“调查公司”“职业医闹”“地下出警队”等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十三)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十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存储、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爆炸物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十五)暴力传销、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强行拉人入伙、劫掠敲诈钱财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十六)与境外有组织犯罪团伙相互勾连,组织内地人员到境外赌博并在放贷后非法拘禁参赌人员,在边境口岸敲诈勒索出入境商户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十七)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十八)有关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线索等。

 

第五条   举报方式和要求:

   (一)举报人可以通过来信、来访、电话、邮件或其他途径和方式进行举报。

1.举报电话: 12309检察服务热线;

2.网络举报:通过上饶市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登录“12309检察服务中心”进行举报;

3.来信举报:江西省上饶市行政中心锦绣路1号上饶市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处收),邮编:334000

4.来访举报:可直接到上饶市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提交举报材料;

(二)举报人可采用实名或匿名方式举报,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人。实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向检察机关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或住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对匿名举报的,检察机关认为可以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酌情给予奖励。

(三)举报人举报时,应尽可能详细提供发生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过程等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姓名(绰号)、住址、通讯方式、主要体貌特征、活动路线、藏匿地点以及是否持有管制刀具、枪支等情况。

第六条   举报人提供的证据、线索,对打击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的侦破工作起重要作用,且人民法院以黑恶性质定罪判决的,应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及时给予奖励。

第七条  奖励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凡举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且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定罪的,对线索举报人给予人民币一万元至五万元奖励;

   (二)凡举报恶势力犯罪集团线索,经查证属实,且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以涉恶类型定罪的,对线索举报人给予人民币一万元至五万元奖励;

   (三)凡举报线索协助司法机关挖出黑恶势力背后“保护伞”,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对线索举报人给予人民币一万元至五万元奖励。

(四)凡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系在全国、全省范围内有重大社会影响,且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定罪或评价为恶势力犯罪集团的,或经有关部门认定系重大涉黑恶犯罪“保护伞”的,对线索举报人可给予人民币五万元以上奖励。

第八条   举报奖励坚持以下原则:

   (一)举报人提供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可凭有效证件兑现奖金;

   (二)同一线索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原则上只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以检察机关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先后顺序为准;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其他举报人提供新的有价值线索的,视具体情况予以奖励;

   (三)同一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同时符合本办法中多个奖励标准的,按最高奖励标准进行奖励;

   (四)同一举报人就同一举报线索向多个单位和部门进行举报的,不予重复奖励。

第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司法机关先于举报人发现但尚未被查处的涉黑涉恶类违法犯罪事实及线索,或者犯罪嫌疑人先于举报人交代但尚未被查处的违法犯罪事实及线索;

   (二)举报人与被举报对象相互勾结、合伙骗取奖励资金及其他骗取奖励资金的行为;

   (三)举报线索无法查证核实的;

   (四)因匿名举报,无法核实其真实身份的;

   (五)国家工作人员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知悉的;

   (六)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人员、服刑人员检举揭发的;

   (七)受害人、受害人近亲属及其利害关系人举报的;

   (八)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按照相关规定以及其他不应予以奖励的情形。

 第十条   奖励举报人由本院扫黑办提出,并指定两名承办检察官进行审查核实,于15日内审查完毕并提出奖励意见报送检察长审批。

第十一条  检察长批准举报奖励后,由承办检察官负责通知举报人并发放奖金。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单位或个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奖金发放后,由承办检察官和受奖励人分别签名后统一由扫黑办归档。

第十二条  检察机关对举报人信息应严格保密,并保障举报人的安全。对因违反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影响及严重后果的,将坚决实行问责。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检察机关将联合公安机关及时查处,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上饶市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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