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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践初心】拒不抚养?撤销监护人资格!
时间:2023-03-1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广信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陈某为小明(化名)的监护权人资格,指定上饶市儿童福利中心为其监护人。

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据悉,2020年的一天,公安机关接到群众报警,一名幼童疑似与父母走散,独自在上饶火车站。接到报警后,民警立即出警并在火车站找到该名幼童。


“这么小的孩子怎么会一个人在火车站?”“孩子的家人去哪了?”群众议论纷纷。



广信区检察院获悉该情况后,及时进行调查核实。经查,小明系上饶市广信区陈某之子。2016年,陈某在与王某(化名)同居期间,与他人生下小明。2020年,王某以陈某离家出走为由,将孩子送至外祖父母家后乘火车离开。小明的外祖父母随即将孩子送至火车站,并在未找到王某的情况下,将小明留在火车站并自行离开。


因无人抚养,小明被送至上饶市儿童福利中心临时寄养。期间,上饶市儿童福利中心多次联系陈某,但陈某始终未露面,不承担相应抚养责任,更不同意签署协议放弃抚养权。



为保障小明健康成长,让孩子得到更有利的监护,广信区检察院依法支持上饶市儿童福利中心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陈某监护权,指定上饶市儿童福利中心为小明监护人。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支持该诉请。

【检察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七条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抚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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