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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践初心】莫让渔网触碰“法网”
时间:2023-05-2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在检察官和渔政执法人员的见证下,涉案当事人把购买200多斤鱼苗投放在乐安河中。这是怎么回事呢?


案情回顾

2023年2月,王某(化名)明知乐安河十年禁捕期,仍邀上其堂弟,到乐安河放网捕鱼,当场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查获捕鱼工具鱼网一张,渔获物13.5公斤。经鉴定,使用的鱼网为三层刺网。


万年县检察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王某兄弟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域,使用“网鱼”禁用捕捞方法非法捕捞鱼类的行为,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同时,其行为破坏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修复责任。


随后,该院就王某兄弟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案进行公开听证。经检察官释法说理后,涉案当事人均表示已经认识到行为的危害性,并主动向检察机关提出尽最大可能修复被其破坏的渔业生态资源,自愿承担修复生态的民事责任。



在增殖放流过程中,检察官就非法捕捞的相关法律规定及检察机关的“四大检察职能向附近村民开展法治宣传。

检察官普法

1、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2、万年县禁渔区、禁渔期


(1)万年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核心区:湖云乡境内的万年河末端宽阔区域至横跨万年河的德昌高速公路处。
实验区:核心区上下游,万年河末段信江入口处置湖云乡杨家村。


(2)乐安河万年段。
期限: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
禁用的工具、方法:非法毒鱼、炸鱼、电鱼作业以及依法规定禁止使用的会造成某些破坏或毁灭渔业资源的渔具,如迷魂阵、拦河网、地笼网等等。


3、增殖放流
采用人工方式向海洋、江河、湖泊、水库等公共水域投放鱼、虾、蟹、贝等亲体、苗种等活体水生生物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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