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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践初心】代收毒资“刑不刑”
时间:2023-12-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我知道是卖毒品的钱,但我只是帮忙收钱过一下账,以为没事的。”这是犯罪嫌疑人龚某某在检察官提审时的剖白。代收毒资真的没事吗?答案如何,让我们一起来看看下面这个案例。

案情

简介

犯罪嫌疑人龚某某和沈某某系朋友关系。2023年10月,龚某某在明知沈某某对外出售毒品(依托咪酯烟弹)的情况下,多次提供自己名下的微信账户接收并代为保管沈某某转来的毒资,帮助沈某某隐匿贩毒所得躲避侦查,之后以现金方式将相应毒资返还给沈某某。经统计,龚某某通过上述方式帮助沈某某掩饰、隐瞒毒资累计五六千元。

2023年12月,广丰区公安局以龚某某涉嫌洗钱罪提请广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该院审查后以涉嫌洗钱罪批准逮捕龚某某。


洗钱是指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为掩饰、隐瞒上述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来源的性质,而实施(一)提供资金账户的;(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四)跨境转移资产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构成洗钱罪。


在贩毒案件中,贩毒人员为隐匿毒资、躲避侦查,常通过亲人、朋友等关系密切人员的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等账户收取毒资,再通过现金、转账等方式回流毒资。


本案中,龚某某虽然没有直接参与贩卖毒品犯罪,但其明知是贩卖毒品所得,仍以自己的资金账户予以接收、保管并转换为现金,即是帮助上游犯罪掩饰、隐瞒毒资的来源和性质,达到将“黑钱”“洗白”的目的,其行为已然涉嫌洗钱罪。


因此,广大群众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妥善保管自己的银行卡、身份证、第三方支付账户等,不要逞一时义气或碍于情面出借账户给他人使用,更不得出租、出借上述账户谋利,否则可能会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落入洗钱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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