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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践初心】防患于未“燃”,检察官来敲黑板
时间:2024-02-2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冬季气候寒冷,风干物燥,火灾风险隐患也进一步加大,家中用火用电情况增多,易燃物多,消防通道堵塞,这些存在的消防隐患极易引发火灾,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安全无小事,日常生活更要防患于未“燃”,下面,以案释法小课堂为您讲述容易发生在身边的失火案,大家要引以为戒呦!


典型案例



01

案例1

2011年至2019年8月间,被告周某将其自建二层楼共19间房屋对外群租,整栋楼只留有一个出口。期间,房东周某疏于对租户安全用电进行监督管理,长期放任被告人刘某及其他租户从二层私拉电线到一层楼梯口处给电动车充电。

2019年,租户刘某将私自加装了“增能电池”的电动车停放在一层楼梯口充电时,发生电动车发生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造成一人死亡,三人受伤。


02

案例2

被告张某多次在室内直接或以“飞线”的方式,给其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在一次充电时,蓄电池发生爆炸引发火灾,致使五人死亡,损失9.8万元。被告张某在灭火未果后报警,后在现场被民警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审查。




检察官提醒





火灾事故危害巨大,大家一定要认真学习消防知识,提高消防意识,杜绝私拉乱接电源线、在楼道内充电等不良习惯,做到平安自检,隐患自改。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个人将被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等地停放电动自行车或充电,对拒不改正的经营性单位和个人,最高可处10000元罚款,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最高可处1000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安全防火,人人有责



火灾安全逃生小提示




用湿毛巾捂住口鼻

火灾现场往往伴随着浓烟、高温。一旦吸入人体,轻者引起不适,重者灼伤呼吸系统乃至中毒。在逃生的过程中,应该采用湿毛巾等捂住嘴巴和鼻子。


遮盖全身

穿越浓烟大火之前,将用水打湿的棉大衣、棉被等吸水的织物包裹在身上,以最快的速度冲出火灾现场,按照既定的逃跑路线撤离到安全区域。


封闭隔绝

如果逃生路线无法撤离,可退守至一个房间内,然后将门窗缝隙用棉被、手巾、床单等织物全部封死,每隔一段时间泼一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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