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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践初心】假租车,真诈骗!真“刑”!
时间:2024-05-24  作者:  新闻来源:玉山检察  【字号: | |

用租来的车进行抵押贷款!

男子上演“空手套白狼”!

不料把自己“套”了进去!


接下来我们一起回顾下!!


案情回顾

2023年,李某(化名)从租车公司租了一辆奔驰轿车,提供伪造的车辆行驶证、机动车车辆登记证给黄某(化名)看,对黄某谎称该车辆系其本人所有,将租来的车抵押给黄某,李某非法获利几十万元。之后,李某将非法获利的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日常消费。玉山县检察院经审查认定,李某构成诈骗罪,依法向玉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玉山县人民法院判决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任何妄想不劳而获的违法行为,终究逃不过法律的制裁。同时,检察官在此提醒汽车租赁公司及出租人,在出租车辆时应当仔细审核租车人的信用资质和实际用途,加强风险防控;对于借款人而言,一定要严格审核对方的真实身份,仔细审查车辆的所有权方面有无瑕疵,避免陷入被骗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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