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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会上,宣讲了最高检“四号检察建议”制发的背景和意义,简要介绍了办理涉窨井盖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情况,重点展示了对县城内问题井盖开展调查的照片,并且就窨井盖管理可能涉及的刑事案件法律和司法解释进行了解读。办案检察官建议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修复辖区内出现的破损、缺失、变形的井盖,建立健全辖区内窨井盖长效管理机制,确保公共安全。各职能单位参会代表在表态发言中均表示,将进一步加强管理,按检察建议要求形成有效工作机制。窨井盖管理和使用企业就日常维护管理存在的困难,进行了交流发言,对如何提高管理效果提出了很多建设性措施。
参会的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听证模式给予了充分肯定,并就窨井盖综合治理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最后,鄱阳县检察院党组书记、代检察长朱明星指出,要从机制上解决窨井盖问题,希望行政公益诉讼涉案单位从真重视、重解决、建机制三方面着手,相互配合,分清权属,压实责任,切实落实好对窨井盖的维护和管理责任,消除隐患,全力保障人民群众“脚底下的安全”,检察机关将全面跟进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的整改和落实,为广大人民群众营造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
法条链接
1.盗窃、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社会机动车通行道路上的窨井盖,足以使汽车、电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
2.盗窃、破坏人员密集往来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以及车站、码头、公园、广场、学校、商业中心、厂区、社区、院落等生产生活、人员聚集场所的窨井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3.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擅自移动窨井盖或者未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4.窨井盖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定罪处罚。
5.在窨井盖采购、施工、验收、使用、检查工程中负有决定、管理、监督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到重大损失的,分别以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6.对窨井盖负有管理职责的其他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人员坠井等事故,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分别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