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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公司干活受伤,急于拿到赔偿而签下“指派人担责、公司免责”的调解协议,结果却差点“竹篮打水一场空”——
工伤赔偿责任岂能“甩锅”

今年7月31日,浙江省缙云县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检察官前往某商贸公司负责人所在地督促履约。
曾某没想到,自己受指派去修公司厂房,却不小心把自己摔成了九级伤残。曾某更没想到,自己着急拿到赔偿而签下的调解协议,差点让自己吃了“哑巴亏”。经检察机关监督,法院撤销了对调解协议的确认,曾某也得到了公司的赔偿承诺。
但是,这份承诺兑现得也不容易。经检察机关和法院共同开展执行和解,最终公司将赔偿款支付到位,这起责任错位的工伤赔偿纠纷案得以了结。
难以兑现的调解协议
2023年2月18日,曾某受某商贸公司管理人员徐某的指派修缮公司厂房,其间不慎摔落,被徐某送到医院治疗。事故造成曾某右侧胫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两个月后,曾某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某商贸公司也出具情况说明,明确认可了曾某的员工身份以及受伤事实。2023年9月20日,人社部门对曾某认定为工伤。2024年6月25日,丽水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认定曾某的伤残等级构成九级伤残。
因为某商贸公司并未给曾某缴纳工伤保险,事后也没有赔偿经济损失,曾某向缙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请求解除与某商贸公司的劳动关系,并要求某商贸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为尽快化解争议,仲裁委将曾某引导至缙云县劳资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2024年7月30日,考虑到自己需要尽早获取赔偿款维持生计,曾某同意与徐某、某商贸公司达成“由徐某在一个月内一次性赔偿9.8万元,某商贸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调解协议,并申请了司法确认。同年8月2日,调解协议经法院裁定确认有效。
但事情并未如曾某所愿。曾某多次向徐某催讨赔偿款,但徐某仅支付了1万元后便拒绝继续履行调解协议。更糟糕的是,因调解协议确定的赔偿主体并非某商贸公司,曾某也无法申请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赔偿主体究竟是谁
2025年12月,索赔无门的曾某再次前往仲裁委寻求帮助。随后,仲裁委将监督线索移送至缙云县检察院。该院检察官调取了工伤认定相关材料,确认曾某属某商贸公司员工,工伤认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那么,赔偿责任该由徐某承担还是由某商贸公司承担?约定由徐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调解协议是否有效?
检察官走访调查时,某商贸公司负责人表示,公司对徐某联系曾某维修厂房事宜并不知情,应当由徐某按调解协议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检察官了解到,在调解协议达成时,徐某在多个法院有多起作为被执行人的“终本执行”案件,缺乏实际履行能力,而当时曾某对徐某的实际经济情况并不知情,且明确表示“若是知情就不会签署调解协议”。
今年1月5日,缙云县检察院就该案组织公开听证。听证员一致认为,赔偿责任应由某商贸公司承担,调解协议实质上损害了曾某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应当依法监督纠正相关司法确认裁定书。
让工伤赔偿责任归位
缙云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案涉调解协议将本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赔偿责任转嫁给无赔偿能力的个人,既违反工伤保险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易形成用人单位规避工伤参保及赔偿责任的不良示范效应,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法院对案涉调解协议予以司法确认,不符合司法确认程序的法定要求。
1月22日,缙云县检察院依法向法院制发检察建议,建议撤销确认调解协议有效的民事裁定书。法院于3月11日裁定撤销该民事裁定书,并驳回曾某、徐某、某商贸公司的司法确认申请。曾某也将之前徐某支付的1万元退还。
虽然错误的司法确认裁定已被撤销,但受伤的曾某仍未获得相应的赔偿。为此,缙云县检察院多次走访某商贸公司,阐明“谁用工、谁负责”的工伤保险制度核心原则,用人单位的参保义务,工伤赔偿责任属于法定强制性义务、不得通过私权约定随意免除或转嫁。经过检察机关的释法说理,某商贸公司最终同意与曾某再次进行调解。
4月22日,在检察机关的推动下,仲裁委再次组织三方调解。最终,曾某与某商贸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某商贸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分期向曾某支付赔偿款。某商贸公司当场支付了第一期6万元的赔偿款。
之后,检察官多次跟进履约情况,某商贸公司均表示正在积极筹钱,但最终未能按期支付余款。曾某只得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7月31日,检察官协同法院执行人员经多方努力联系到某商贸公司负责人后,在法院开展执行和解。考虑到对方实际履行能力,曾某表示愿意将剩余赔偿款及迟延履行金调整为5万元,某商贸公司当场筹措资金予以支付。
(本报全媒体记者龚婵婵 通讯员周晓方 胡珂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