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婺源县院办理了首起强制医疗执行监督案件,依法纠正一起强制医疗执行未交付问题,保障了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
2016年7月5日23时许,犯罪嫌疑人张某因琐事与其父亲产生争执,在该县蚺城街道文笔路民生医院门口附近道路上,张某拿起一块石头砸向其父,其父受伤倒地后,继续砸受害者头部数下,致其父当场昏迷。后经医院抢救,出院后于2016年7月10日死亡。经上饶精神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患有精神分裂症,行为时处于患病期,对本案无刑事责任能力。
鉴于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害性,2016年12月1日,婺源县院依法要求对犯罪嫌疑人张某强制医疗,2016年12月19日婺源县法院作出《刑事决定书》,决定对被申请人张某强制医疗并于2017年1月21日将决定文书送达我院,张某强制医疗案应依法进入刑事执行程序。但法院在作出强制医疗决定书五日内仅向公安机关送达强制医疗决定书,并未送达强制医疗执行通知书,致使公安机关至今对张某无法执行强制医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五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五日内,向公安机关送达强制医疗决定书和强制医疗执行通知书,由公安机关将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送交强制医疗。据了解,张某案发后一直在强制医疗机构接受治疗。依据上述规定,虽然张某已在接受治疗,但其尚未进入强制医疗执行程序,只有公安机关依据强制医疗决定书和强制医疗执行通知书才能对张某送交强制医疗机构执行强制医疗。
针对上述情况,婺源县院于2017年2月6日向县法院提出纠正意见。当日,县法院采纳了意见,依法向公安机关送达了强制医疗执行通知书,保障了强制医疗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