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铅山县院结合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积极探索创新引导侦查机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关侦查活动,与侦查机关共同做好侦查取证工作,案件审查质量得到了有效地提高。
一是实行“介入式”引导。对侦查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提前介入侦查,重引导、重建议,重事实证据的排疑补漏,在介入程度上不干预或妨碍侦查,不对案件处置做表态或承诺,做到“介入不越权,建议不决断,监督不干扰”。同时,注重对类案进行引导,通过召开刑事案件联席会议、案件交流、专案研讨以及同类案件反馈等方式,对扒窃案、租车类合同诈骗案等几类难点案件的罪证标准进行全面剖析,使侦查人员在侦查案件、收集固定有关证据时有章可循,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是对侦查机关的补证工作实施“跟踪式”引导。根据案件类型确定不同的引导侦查方式。对证据不足案件,仍需侦查机关继续补充证据的,及时制定《补充侦查提纲》,并跟踪督促侦查机关及时补查重报,促使提高侦查效率。
三是实行非法证据“排除式”引导。坚持从案件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排他性出发,全面审查和综合评判各项证据材料,对证据有疑问的,及时与侦查机关沟通解决;对不符合证据标准的非法证据,依法予以排除,并引导公安机关重新调查取证;对程序存在瑕疵、能够予以补证的证据,严格督促侦查机关及时做好补正及完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