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建立“捕前和解”机制。在审查逮捕环节,对轻微影响面不大等符合条件的审查逮捕案件,全面推行“捕前和解”机制,由承办检察官主持对民事赔偿部分进行调解,对积极赔偿,认罪态度好,且得到被害人谅解的,一般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近年来,德兴市检察院通过运用 “捕前和解”机制,达成调解协议并赔偿到位的案件有所提升。
二是建立轻微刑事案件和解机制。在审查起诉环节,对初犯、过失犯、未成年人犯罪等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进行轻缓处理。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轻微刑事案件,根据不同案情采取相应的处理方式:一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依据法律可以不作犯罪处理的,建议侦查机关撤案;二是达成和解协议对嫌疑人予以训诫后,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三是犯罪情节较重,需要提起公诉的,将有关材料一并移送审判机关,并提出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
三是建立民事申诉息诉和解机制。对不服法院生效裁判的民事申诉案件,经审查发现符合案件标的较小、争议不大、双方当事人易即时履行的,案件承办人从法理、情理、道理等方面帮助双方当事人分析案情,向案件当事人征求是否同意调解的意见。通过这种途经解决民事申诉案件不仅节约了司法资源,更使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得到彻底解决,真正从源头上实现息诉罢访。
四是建立刑事和解与人民调解衔接机制。积极开展矛盾化解工作,创新地将人民调解引入到刑事和解工作中来,切实把检察机关的化解矛盾工作与社会大调解工作对接起来,充分发挥基层“调解中心”的调解作用,让当事人在“家门口”达成和解,真正做到把矛盾化解在基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