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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强化执法理念转变。组织干警集中学习、研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侦查监督部门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答》等司法解释,切实转变以往“构罪即捕”的办案理念,把案件审查的重点由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向逮捕必要性审查转移,真正使审查逮捕工作由单纯的依法处理向风险评估、释法说理、化解矛盾同步转变,从源头上减少捕后判缓刑的可能性。
二是加强受案前审查力度,严把社会危险性说明关。对曾经故意犯罪、身份不明、可能判处十年以上刑罚等法定应予逮捕外的案件着重审查卷宗中有无犯罪嫌疑人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证据材料,必要时要求公安机关补充完善,未予完善或未进行书面说明,现有证据又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社会危险性的,以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
三是健全内外沟通协调机制,严格把握审判规律。对内主动加强与公诉部门沟通,对重大、疑难、复杂、新型犯罪案件,通过检察官联系会议,认真听取公诉部门意见;对外主动加强与法院联系,及时掌握法院量刑标准和审判动态信息,并通过对以往捕后判轻刑案件的总结分析,进一步确保逮捕案件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