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信州区院与区政府、区法院、区公安局分局、区环保分局等5家单位联合会签《信州区环境保护司法联动工作办法》,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加大对信州区环境保护工作力度。
一是明确移送时限。公安机关对环保部门移送的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应当在接受案件后3日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涉嫌环境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应当自接受案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自受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涉及查封、扣押物品的,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密切配合,加强协作,防止涉案物品转移、隐匿、损毁、灭失等情况发生。对具有危险性或者环境危害性的涉案物品,环保部门应当组织临时处理处置,公安机关应当积极协助;对无明确责任人、责任人不具备履行责任能力或者超出部门处置能力的,应当呈报政府组织处理。公安机关在办理环境违法犯罪案件中,需要环保部门给予技术协助、鉴定的,环保部门应给予支持协助。
二是完善信息共享。环保部门应建立行政处罚案件台账、移送案件台账等相关台账,登记好行政处罚案件、移送案件的涉案人基本情况、案情及处理情况等相关信息,每半年将台账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通报。公安机关应建立环境案件台账,登记好环境案件的立案、移送审查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等信息,尤其是要做好自行发现的环境案件的受理、涉案人基本情况、案情及处理情况等信息,每半年将台账向环保部门、人民检察院通报。人民检察院应做好环境犯罪案件的受理、逮捕、起诉、判决等信息的统计工作,每半年向公安机关、环保部门反馈环境犯罪案件的监督移送、监督立案、批准逮捕、提起公诉、裁判等信息。在办理环境执法案件过程中,发现贪污贿赂、国家工作人员渎职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等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及时向监察部门移送。
三是加强“两法衔接”。由环保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政府相关部门分管领导作为联席会议成员,定期通报环境案件的查处情况。共同研究、努力提高环境案件的调查取证能力和证据质量,统一环境案件的法律适用,共同分析案件办理中的疑难问题,共同研究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对策和措施。人民检察院发现环保部门不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可以派员查询、调阅有关案件材料,认为涉嫌环境犯罪应当移送的,应当提出建议移送的检察意见。环保部门应当自收到检察意见后立即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将执行情况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