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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协助办理全省监察委首例适用留置措施职务犯罪案件
时间:2018-04-0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日前,因涉嫌贪污且存在逃跑可能,景德镇市昌江区司法局原办公室主任兼报账员皮溢之成为江西省首个被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公职人员。在留置19天后,其涉嫌违纪违法事实全部查清,昌江区监察委现已将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本案办理过程中,上饶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受托承担文件检验鉴定工作,提出的鉴定意见为办案人员提供了重要依据,成为关键证据。

201833,景德镇市昌江区监察委接到实名举报,举报称昌江区司法局办公室主任兼报账员皮溢之在任职期间套取大量公款。经办案部门缜密调查,发现被调查人皮溢之在任职期间通过伪造该局局长、法定代表人王颖签名,私自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章,以区司法局现有经费使用名目和编造经费开支名目等方式从单位账户中套取公款总计170余万元人民币并据为己有。查明基本案情后,昌江区监察委立即将相关情况报告景德镇市监察委,景德镇市监察委统筹办案力量成立专案组,并于全省首次使用留置措施,该案因此也受到省监察委的高度关注。

经过仔细梳理案情,办案人员发现皮溢之之所以能够成功套取公款,模仿该局局长签名是其中关键环节,且为多次模仿。为确保案件顺利查办,昌江区监察委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提出鉴定委托。收到鉴定委托后,上饶市检察院领导高度重视,黄严宏检察长第一时间要求分管副检察长迅速安排司法鉴定中心文件检验鉴定人连夜赶赴景德镇开展关键证据的检验鉴定工作。

上饶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张远翔、余永东两名鉴定人到达景德镇市检察院后,立即会同该院技术处操会刚处长一道对送来的四十三份检材和提取到的有效十七份样本进行认真检验鉴定。三位鉴定人分别运用“正常笔迹检验”、“ 伪造笔迹检验”的检验方法,从书写水平、书写习惯、笔迹整体与细微特征等方面对检材和样本进行检验比对。经检验比对,鉴定人发现四十三份检材的书写水平较低,熟练程度差,形快实慢,存在弯曲抖动、另起笔现象,但所有检材签名笔迹书写形式、起笔、运笔、连笔、形态等又能反映出同一书写习惯特征。而在检材与样本比对中,鉴定人发现两者书写水平存在较大差异,样本签名笔迹书写水平较高、笔迹特征稳定,而样本签名笔迹的起笔、运笔、书写方式、布局等,与检材签名笔迹中的同类细节均存在明显差异。据此,鉴定人按照委托要求分别给出所送检材中署名“王颖”的签名笔迹为同一人书写、所送检材中署名“王颖”的签名笔迹与所送王颖的签名样本笔迹不是同一人书写的鉴定意见。此外,在鉴定过程中,三位鉴定人积极引导监察委调查人员收集和补充核心检材样本,并就检材样本调取程序、种类、移交工作等问题共同商讨,提出建议。

本案系江西省监察委成立以来与检察机关在司法鉴定领域开展的首次合作,有助于推动实现司法鉴定与监察委办案的无缝对接,将为日后办理监察委职务犯罪案件检验鉴定积累有益经验,具有一定代表性和典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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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协助办理全省监察委首例适用留置措施职务犯罪案件

时间:2018-04-08  作者: 

日前,因涉嫌贪污且存在逃跑可能,景德镇市昌江区司法局原办公室主任兼报账员皮溢之成为江西省首个被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公职人员。在留置19天后,其涉嫌违纪违法事实全部查清,昌江区监察委现已将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本案办理过程中,上饶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受托承担文件检验鉴定工作,提出的鉴定意见为办案人员提供了重要依据,成为关键证据。

201833,景德镇市昌江区监察委接到实名举报,举报称昌江区司法局办公室主任兼报账员皮溢之在任职期间套取大量公款。经办案部门缜密调查,发现被调查人皮溢之在任职期间通过伪造该局局长、法定代表人王颖签名,私自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章,以区司法局现有经费使用名目和编造经费开支名目等方式从单位账户中套取公款总计170余万元人民币并据为己有。查明基本案情后,昌江区监察委立即将相关情况报告景德镇市监察委,景德镇市监察委统筹办案力量成立专案组,并于全省首次使用留置措施,该案因此也受到省监察委的高度关注。

经过仔细梳理案情,办案人员发现皮溢之之所以能够成功套取公款,模仿该局局长签名是其中关键环节,且为多次模仿。为确保案件顺利查办,昌江区监察委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提出鉴定委托。收到鉴定委托后,上饶市检察院领导高度重视,黄严宏检察长第一时间要求分管副检察长迅速安排司法鉴定中心文件检验鉴定人连夜赶赴景德镇开展关键证据的检验鉴定工作。

上饶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张远翔、余永东两名鉴定人到达景德镇市检察院后,立即会同该院技术处操会刚处长一道对送来的四十三份检材和提取到的有效十七份样本进行认真检验鉴定。三位鉴定人分别运用“正常笔迹检验”、“ 伪造笔迹检验”的检验方法,从书写水平、书写习惯、笔迹整体与细微特征等方面对检材和样本进行检验比对。经检验比对,鉴定人发现四十三份检材的书写水平较低,熟练程度差,形快实慢,存在弯曲抖动、另起笔现象,但所有检材签名笔迹书写形式、起笔、运笔、连笔、形态等又能反映出同一书写习惯特征。而在检材与样本比对中,鉴定人发现两者书写水平存在较大差异,样本签名笔迹书写水平较高、笔迹特征稳定,而样本签名笔迹的起笔、运笔、书写方式、布局等,与检材签名笔迹中的同类细节均存在明显差异。据此,鉴定人按照委托要求分别给出所送检材中署名“王颖”的签名笔迹为同一人书写、所送检材中署名“王颖”的签名笔迹与所送王颖的签名样本笔迹不是同一人书写的鉴定意见。此外,在鉴定过程中,三位鉴定人积极引导监察委调查人员收集和补充核心检材样本,并就检材样本调取程序、种类、移交工作等问题共同商讨,提出建议。

本案系江西省监察委成立以来与检察机关在司法鉴定领域开展的首次合作,有助于推动实现司法鉴定与监察委办案的无缝对接,将为日后办理监察委职务犯罪案件检验鉴定积累有益经验,具有一定代表性和典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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