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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的杨某某、左某某等六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宣判。该案系《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后,上饶市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六名被告人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至有期徒刑四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违法所得予以全部追缴。同时,还被判令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删除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杨某某、左某某被判令各支付赔偿金70000元。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全部得到法院支持。
案情介绍
杨某某、左某某为某公司的股东和实际管理人员。该公司自2021年2月起以开展大数据业务为名,从事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活动。杨某某、左某某以该公司名义在互联网上投放广告,吸引买家。刘某等四名销售人员负责同买家进行沟通,确定买家需要的个人信息类型、数量及单价。杨某某根据买家要求向上家购买个人信息后进行归类、建模,再由刘某等四名销售人员将个人信息文档发送给买家。左某某在此过程中负责收支买卖款项。经查,自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该公司共售卖公民个人信息100万余条,非法获利20余万元。
检察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互联网+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泄露、非法收集、买卖轻则造成电话短信骚扰,重则引发电信诈骗等刑事犯罪。检察机关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身份,依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一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追究其民事责任,既有利于维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也有助于从源头上堵住了骚扰电话、电信诈骗的口子,有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六十九条
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个人信息处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
前款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按照个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此获得的利益确定;个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和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七十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个人的权益的,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和由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