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月25日,由上饶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彭某侵害我国著名核物理学家于敏名誉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远程在线开庭审理。在上饶市人民检察院视频会议室,检察长黄严宏代表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庭履职。
经过审理,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庭宣判,判令被告彭某在全国公开发行的媒体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庭审中,审判人员、公益诉讼起诉人、被告方通过远程视频同步在线庭审。公益诉讼起诉人宣读了公益诉讼起诉书,出示了详实的证据材料,围绕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责任承担发表了出庭意见。彭某当庭认错悔过,表示愿意公开赔礼道歉,希望获得公众的谅解,并警醒教育他人。
2019年1月16日13时许,中国“氢弹之父”、改革先锋于敏在北京逝世,全国人民无不沉痛哀悼。当日15时许,被告彭某在用手机浏览微博时,看到了题为“28载隐姓埋名!中国氢弹之父于敏逝世”的文章,在该文章下发表了“于敏们这样的人都应该早点死去,祸害整个世界”的评论。随后,该条评论被微博平台“紫光阁”(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旗帜杂志社官方微博)截取并转发,引发大量网民关注。次日,鄱阳县公安局对彭某在网络发表侮辱氢弹研究人员于敏的不当言论,给予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上饶市人民检察院对上述线索进行立案调查,收集相关证据,依法履行了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在于敏近亲属的支持下向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上饶检察机关首次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参与民事公益诉讼庭审,有效提高司法效率,避免疫情防控期间人员流动带来的安全风险,同时彰显了保护英烈的社会责任和担当,不让公平正义因疫情受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