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案件经过
近日,由铅山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上饶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的被告人陈某猥亵儿童一案,获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由免予刑事处罚改判为有期徒刑一年,并判处职业禁止令。
简要案情:被告人陈某系铅山县某小学教师,被害人丽丽(化名,11周岁)系该校五年级学生。2019年6月20日第四节课期间,陈某将丽丽叫出教室到图书室,抚摸脸部手搭肩部后顺势向胸部滑下,碰到丽丽胸部时,被其用手打开,丽丽转身离开。
02抗诉获支持
该案发生后,公安机关对陈某作出了拘留十五日行政处罚决定。接到被害人反映后,铅山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介入,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公安机关于次日立案侦查。
铅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猥亵儿童罪对陈某提起公诉后,一审法院以犯罪情节轻微,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监护人的谅解为由,判决陈某构成猥亵儿童罪免于刑事处罚。铅山县人民检察院认为陈某具有多项法定从重情节,一审判决免予刑事处罚确有错误,量刑明显不当,依法提出抗诉获支持。
03依法从严惩处
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判决陈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禁止从事与教师职业有关的教育或者培训工作,期限为三年。
教师性侵在校学生影响恶劣,依法应予从严惩处。检察机关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一号检察建议”的要求,认真履行审判监督职能,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维护了法律权威和司法公正,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