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及时有效惩治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全面综合司法保护,12月17日,上饶市检察院联合市监察委员会、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卫健委、团市委和妇联召开全市落实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联席会。
会上,与会人员观看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公益宣传片《聚光》。传达学习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监察委员会、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家卫健委、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江西省监察委员会、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省卫健委、团省委、省妇联《关于落实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任务分工方案》,通报了全市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情况、特点和三起反面典型案例,通报了全市检察机关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工作情况。
市检察院就《关于建立落实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征求意见稿)》征求了与会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各单位结合自身职责和工作实际进行了交流发言,纷纷表示会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共同形成保护未成年人“人人有责”的强大合力。
下一步,全市检察机关将立足法律监督职能,推动相关责任单位严格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强化沟通协作,依法履职尽责,加大对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普法宣传力度,督促其主动、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同时,依托“一站式”办案机制,综合开展司法救助、心理疏导、生活安置、复学就业等救助措施,构建起源头预防、及时发现、高效应对、依法惩治、多元救助的未成年人综合保护工作模式。
法治小课堂
什么是强制报告?
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报告主体有哪些?
报告主体包括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是指依法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看护、医疗、救助、监护等特殊职责,或者虽不负有特殊职责但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主要包括:居(村)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等教育机构及校车服务提供者;托儿所等托育服务机构;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诊所等医疗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旅店、宾馆等。
什么情况下应该报告?
主要包括以下九种情形:
(一)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二)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三)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四)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五)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六)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七)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八)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九)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
不按规定报告会怎么样?
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主管行政机关或者本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单位或者单位主管人员阻止工作人员报告的,予以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