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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信区检察院获悉该情况后,及时进行调查核实。经查,小明系上饶市广信区陈某之子。2016年,陈某在与王某(化名)同居期间,与他人生下小明。2020年,王某以陈某离家出走为由,将孩子送至外祖父母家后乘火车离开。小明的外祖父母随即将孩子送至火车站,并在未找到王某的情况下,将小明留在火车站并自行离开。
因无人抚养,小明被送至上饶市儿童福利中心临时寄养。期间,上饶市儿童福利中心多次联系陈某,但陈某始终未露面,不承担相应抚养责任,更不同意签署协议放弃抚养权。

为保障小明健康成长,让孩子得到更有利的监护,广信区检察院依法支持上饶市儿童福利中心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陈某监护权,指定上饶市儿童福利中心为小明监护人。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支持该诉请。

【检察官普法】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抚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